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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年,全国上下到处都是害虫,人们的庄稼都遭到了害虫的破坏,甚至连王宫里也到处都是。国王这才知道生态环境的重要,他没想到他下令捕捉的乌鸦其实是捉害虫的能手。  第二天,没头脑又去找国王,国王一见到他,马上迎了上去,说:“当初我真应该听你的,我已经放了捕捉的所有乌鸦。”没头脑说:“是啊,我们不能破坏生态环境,否则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万绿湖,位于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境内,其前身是新丰江水库,1958年修建,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重点项目之一,在新丰江修建大型水力发电站-新丰江水力发电站筑坝拦江蓄水而形成的人工湖。2002被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区。  万绿湖风景区是华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她位于京九铁路线平方公里,其中森林覆盖面积110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370平方公里(是杭州西湖的68倍),总蓄水量139.8亿立方米。万绿湖风景区最大的特色:一是碧水;二是青山。万绿湖之水质达国家一级标准,集水域壮美、水质纯美、水色秀美、水性恬美于一身,全国少有,是香港、深圳人的直接引用水。青山,是万绿湖的第二大特色。万绿湖周围的群山以及360多个岛屿均为茂密的森林所覆盖,绿化率达98.8%。万绿湖的气温、湿度、接近生物气象学家测定的“最佳环境”指标,有北回归线上广东最大也是世界少有的常绿阔叶林,生长着758种植物,活跃着140多种飞禽走兽,有“植物王国”、“动物乐园”之称,设有国家森林公园和省级动植物保护区。良好的绿色生态,酿造了负离子含量成倍高于城市的清新空气。因此,人们把这里比作是天然的“大氧吧”。同时,由于万绿湖处于珠江三角洲的边缘,又是珠三角的“后花园”。  1984年到1994这10年间万绿湖旅游总人数不足1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不足100万元,到2005年,景区全年共接待游客90多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接近7000万元,是前10年间的70倍左右,带动河源旅游业综合收入达10亿多元,旅游已成为了河源市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产业。  万绿湖10多年来一直坚持环保优先的开发原则,先后获得了国家AAAA级旅游区、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中国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中国自然风光景区顾客满意最具影响力品牌、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文明窗口单位等众多荣誉。  新丰江水库到万绿湖旅游区的转变,整整经历了10年。198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将新丰江库区开辟为旅游区。1992年库区内第一个景点“送水观音”正式建成。1993年成立新丰江国家森林公园,这时新丰江水库的旅游发展仍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当时绝大多数人没有旅游开发的这种强烈意识,但是还是没有一大批忠实旅游开发的人士,积极奔走和思考,借鉴、学习别人的经验,下定决心走上了艰苦的早期旅游开发之路。  1995年7月15日,万绿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并于当天实行景区大门售票制度,至此万绿湖旅游正式开始,当年进入景区的游客就达到2.5万人次。随着政府对旅游的重视,万绿湖人旅游招商引资的魄力和智慧,促成了万绿湖周边景点的遍地开花。到1998年底,相继开发建成景点6个,接待游客累计35.3万人次,万旅游的旅游事业正式起航。  正值万绿湖的旅游事业蓬勃发展之际,由于环保的问题,1999年5月,广东省政府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撤消新丰江旅游可能造成污染项目的决定,撤销岛内奇松岛、伏鹿岛、水月湾(部分)等的旅游景点,景物和相关可能造成污染的网箱式养殖等6个项目,保留周边不造成污染的观景点,这个决定一度使万绿湖人对旅游开发产生了迷惑和误解,经过反复讨论和认证,万绿湖人调整思路,按照省政府“库外游,进山游”的旅游理念,使万绿湖旅游开发迅速走出低谷。调整后的2002年,景区接待游客达52万人次,延续了发展的强劲势头。  经过99年环保的阵痛之后,万绿湖确立了环保至上的旅游开放理念,这一次给万绿湖旅游注入了新的持久的活力,万绿湖的旅游规模也逐渐壮大,2003~2006年这4年间,万绿湖年接待量都保持着20%左右的增长率,旅游收入近千万元,极大的拉动了当地其它行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增长找到了新的增长点。但万绿湖人并不满足于现状,他们策划新项目、吸引新投资、做强旅游品牌,致力于打造一条从单一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的生态环保之路。  经过10多年的发展,万绿湖旅游事业在万绿湖人的共同探索下找到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保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万绿湖人正是在这样不断创新思维下,一条颇具有代表性的“万绿湖旅游发展模式”必将给湖泊型资源的旅游开发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其内涵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魄力是万绿湖旅游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坚强后盾。首先,政府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不惜重金,先后建成和完善了景区道路、码头、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大大提高了景区可进入性,加速了景区发展的步伐。其次,主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坚持环保至上的原则和生态旅游的发展方向,总体上把握旅游业的发展方向,让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最后在招商引资方面,根据万绿湖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下转第24页)(上接第25页)优惠的政策,吸引旅游开发资金和人才。  在河源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万绿湖风景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景区发展和管理措施:组建万绿湖旅游发展公司、对游艇实行了“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价格、统一调度、统一收费、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万绿湖最大的竞争力和优势就是超一流的生态环境和青山绿水。万绿湖从开发开始到现在,一直坚持“环保至上,科学规划,强化管理,生态旅游”的旅游开发理念。万绿湖决不以牺牲环境,去换取短暂的旅游效益,万绿湖人正是怀揣着这样的思想在经营旅游。从1995年到现在风景区管委会不惜代价先后关闭了一批对湖区环境影响较大的景点、经营项目、水泥厂等,彻底切断了污染源。风景区管委会不仅在硬环境上加强环保的措施和力度,而且在软环境上独具匠心。在环保教育宣传方面,一些新方法、新点子,起到了意想不到的宣传和教育效果。如将景点介绍与环保理念合二为一,进行旅游宣传;还有进入湖区的导游每人背上一个环保袋半岛平台,上面书写:“善待自然,请把杂物交给我”,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出万绿湖人在环保宣传上的煞费苦心。10多年的旅游发展,万绿湖依然风姿绰约,山更青,水更绿。  10年前,万绿湖还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地方,现在万绿湖因首创“生态环保游”的旅游理念,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了著名的商标,著名的生态旅游品牌。这与10多年来万绿湖品牌的不断提升营销水平、创新营销方案是分不开的。95年至今多次举办“我为万绿再添绿”的植树活动,已经形成了一年一度的传统;1999年举办“广东(河源)生态环境游”,隆重推介“旅游河源,绿色之旅”的万绿湖游;2004年组织第世界模特(中国赛)的40多名佳丽到万绿湖“万绿湖环保游”的采风活动;2005年借助万绿湖10周年庆典,宣传万绿湖;2006年举办“广东万绿湖杯”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世界总决赛,50多国佳丽齐聚万绿湖等。通过这些活动使万绿湖这个品牌从东江河畔走向珠三角,在广东乃至全国的旅游市场上不断升温,成为了河源旅游业的代言人、排头兵。  生态环境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生态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基础,只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才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能源供应,才能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制定完善的法规政策,对生态环境破坏现象给予严厉的惩罚。加强全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工作,积极发动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并且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公众监督。对于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等要严格管理,一定要符合工业排放标准,并且加强对工业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将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所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人有责,应该发动全体民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充分的发挥每个人的能量,提高环保意识,从而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效率。国家和政府应该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广大人民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讲解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在思想意识上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知识宣传,人们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自我做起,进而影响到周边的人,从而全面提升全民的生态意识,为建设生态型宜居城市,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管理的重要依据。国家根据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在宏观方面制定规范标准,并且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管。为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应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制,将具体问题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出现问题不得推诿,从而切实提高环境污染的防范效率。为了保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的顺利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将管理机制层层落实,并且做好上下级之间的监督管理。为提升监管体系的水平,国家要督促地方,地方政府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能,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各个企业以及环境污染现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严重的情况下,责令停业整顿。完善企业自检机制,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严禁不经处理就向大自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加强社会民众的监督,发动全民力量对环境污染现象进行监督,一经发现及时举报。只有全面实行管理机制,才能够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了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保证资金的充足性,才能够维持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并且协调好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二者和谐发展。环保部门应该妥善利用环保资金,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以及环保监管方面的投入。但是在资金的运用方面,环保部门应该对现有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将资金投入到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中,争取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成效。除了政府投资外,还应该广泛的募集社会公益基金或者企业投资等,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提高环保监管的工作效能。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都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发展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不是对立的,如果处理得当,两者是可以协调发展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要重视生态指标的考核,适当的弱化经济指标,在保证经济增加的同时,要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坚持规范领先,实现保护生态建设到发展生态经济的飞跃,用最低的生态资源和最小的生态破坏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构建完整的生态经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应该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创新生态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生态节能和环保技术,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国家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建设,实施环保科研项目,并把重大的环保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资金投入,加快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加强环保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构建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综合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是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和问责制,真正把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落到实处。要加强环境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大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团结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环保工作合力。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努力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建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支持系统。要加强环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管理机构向基层延伸,强化地方环保部门的基础能力,形成政令畅通、高效有力的决策执行系统。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点管理内容。为了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需要强化全民的环保意识,并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环境污染责任制,确保资金支持到位,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水平,并且逐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从而为生态环境保护创造有利的条件。  [1]史亚楠,佟光霁.浅析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3,8,15.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能源开发、交通运输等内容为主的项目建设发展势头突飞猛进,这些项目在拉动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带来了挑战。那么,按照我国提出从国家宏观战略层面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的高度融合,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双促进的发展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工作要求,有效地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善科学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人类面临的一大问题,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环境保护让位于发展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已经把环境保护列为基本国策,对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可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人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首先要进行全民教育,增强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光靠国家和政策的支持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参与,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培养全民生态意识,建立生态城市、生态学校、生态社区、生态企业等。不但要对全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应该加强对人们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让人们知识保护环境的方法,从而在生产生活中提高自身约束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生产观、价值观,积极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设中来。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应该从管理机制入手,完善管理机制,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有章可循,落实环境污染责任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把环境保护落实到地区或者部门之间,避免出现环境问题相互推卸责任,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出现。要建立全面系统的监管体系,国家监管地方,地方监管企业和单位、企业单位监管自身,对自己的生产活动负责,国家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执行力度进行监察,督促地方政府或部门重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时刻紧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不放松,履行政府职能。地方政府需要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负责,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落实对污染的治理和防治。企业和单位应该解决好自身生产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主动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各地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资金支持,逐年提高和增加资金投入额度,以便购置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专业工具,提升监管工作能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则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拔千斤”的作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工作成本,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高效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监管工作最需要的环节,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政府应该在政策上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政府应该加大政策的推动力度,运用一些经济手段促进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力度,把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列为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监管的等项目的支出半岛平台,按照周边城市的投入比例,增加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金的参与,鼓励民间投入,扩大环境保护的投资渠道,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投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融资体系。  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在生产发展的过程中都不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在发展过程中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破坏。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不是对立的,如果处理得当,两者是可以协调发展的,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中,要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共同发展。要重视生态指标的考核,适当的弱化经济指标,在保证经济增加的同时,要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坚持规范领先,实现保护生态建设到发展生态经济的飞跃,用最低的生态资源和最小的生态破坏来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构建完整的生态经济体系,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应该大力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创新生态科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究生态节能和环保技术,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国家应该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建设,实施环保科研项目,并把重大的环保科研项目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环保科技的研究和资金投入,加快开发和推广节能技术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技术。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加强环保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构建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保部门综合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落到实处,是完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特征。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综合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和问责制,真正把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落到实处。要加强环境综合管理,积极探索大部门环境管理体制,团结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环保工作合力。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努力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建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支持系统。要加强环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推进管理机构向基层延伸,强化地方环保部门的基础能力,形成政令畅通、高效有力的决策执行系统。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政府资金的投入,还需要全社会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为下一代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法律过去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半岛平台,一是类推方式,即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比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也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115 条或者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颁布专门的规定, 对刑法进行补充、解释,如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指出: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我国刑法典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另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这里所述的资源包括水产品、野生动物、耕地、矿产、林木等,它们既是重要的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对它们的破坏,不仅是对资源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1)犯罪的主体。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法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但刑法典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则有了重大的改变,刑法典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只要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人的行为,如果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就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生态环境犯罪也不例外,如果污染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3)犯罪的客体。客体是指相对于主体而被主体作用的对象。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污染类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生态环境犯罪的客体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客体。从我国的刑法典看,把“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作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刑法典侧重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因此,它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人们的环境权、财产权、健康权等等。  (4)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征。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等。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主要包括下列三种罪名:(1)重大污染事故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类犯罪,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刑法典还规定,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以走私罪论处。  与污染环境类犯罪相比,破坏资源类犯罪,其犯罪构成有以下特征:一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类犯罪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二是在犯罪的客体上,该类犯罪虽然同污染类犯罪有着共同的客体,即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刑罚规定,根据刑法典的规定,破坏资源类犯罪有十二种罪名,但生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侧重点不同,尚未形成系统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刑法规定上下更大的功夫。  (3)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资源开发单位和法人的生态保护责任,建立生态破坏限期恢复治理制度。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半岛平台,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重在建设。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制度,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决定》提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等等,这些规定都符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南水北调工程改变了地区生态环境本底条件,由此导致的负面影响严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水供给能力减弱。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年均调水量为95亿立方米。调水后,汉江中下游水位将平均降低0.5米,多年平均流量和过境水量将减少1/3。水环境容量降低。调水后汉江流量减弱,水体环境容量降低。据测算,水体环境容量大致降低26%左右,中下游河段的自净能力大幅度降低。预计汉江中下游COD环境容量的损失量为11.81万吨/年,其中襄阳段环境容量的损失量为6.95万吨/年,占整个汉江中下游环境容量损失量的58.8%。水污染影响加剧。随着汉江中下游年均径流量减小,势必造成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污染物浓度增加。汉江中下游丰、平水期历时减少,枯水期将延长,在高气温、低流量情况下,诱发“水华”污染现象的可能性增大。以上多种因素叠加后,导致汉江纳污能力减弱,且一旦受污染无法扩散并会加剧反应,由此导致受污染的影响程度加剧。水生态逐步恶化。由于水资源减少,汉江流域生态系统将发生突变。一是湿地面积锐减。中线工程实施后,由于枯水期的历时过长将会导致目前处于干湿交替的边滩湿地、洲滩湿地逐步消失,预计岸边河滩、江中洲滩湿地减少面积将达到3716.9—4062.75公顷。二是以湿地消失为前提,依赖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也将不复存在。湿地消失,湿地植物锐减,与之对应流域内陆地和水域生物种群数量下降。越冬候鸟、鹤、鹭、蛙、狼、狐狸、蛇等动物将明显减少。三是由于水位降低,一旦遇到降雨减少,沿岸农作物、树木极有可能由于根系无法接触水分而大量死亡。目前,这一现象已在汉江流域开始频繁发生。四是沿岸植物覆盖度降低,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和调节沿江小气候的生态功能也将减弱。五是由于丹江口库区水位大幅提高,下泄水的水温将降低,对汉江中下游水生植物和鱼类将产生不利影响。水利等其他环节受冲击。水利方面,受水位下降影响,中下游干流通航能力、供水区内灌区绝大多数闸站取水能力等均大幅降低。另外,由于汉江正常水位下降,生活生产用水将吃紧。沿江各水厂的功能将受到影响,平均供水保证率下降34.7%。沿江人口产业布局依赖既有自然资源发展起来,一旦其中一个基本环节发生变化,与之配套的生产力布局将随之变化。就目前来看,汉江流域农业、渔业、工业都受到了较大冲击。这一变化,尤其对于中下游城镇化工业化加速发展地区将影响巨大。  鄂豫陕交界地区基本上处于城市化、工业化中期,属于经济社会加快推进阶段。从经济发展来看,区内各城市第二产业占据主导,按照一般经济发展阶段规律来看,第二产业内部从低技术资金投入的原材料依赖、劳动密集型轻工业向高技术资金投入、资本技术密集型重工业发展。工业结构的变革对于资源环境的破坏性不会减轻,甚至有加重的态势。从社会发展来看,鄂豫陕交界地区处于城市化发展中期,意味着城市化进程仍将加快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高度集聚,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难以避免。另外,本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布局了相当多的重工业。一方面,国有经济和地方经济的产业链衔接一直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这些重工业的发展加剧了地区资源消耗、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目前区内城市除襄阳、潜江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城市均远低于全国人均GDP;地区人均GDP平均水平仅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如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抑制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地区本身欠公平;如果一味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又非常严重。两者之间的矛盾突出。从另一方面来看,如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对区域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近年来,鄂豫陕交界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尤其是围绕南水北调工程,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逐渐得到强化。另外,为保障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11个有关部门和三省人民政府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区内各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也非常关注。目前,国家西部开发战略、中部崛起战略、老工业基地改造、扶贫开发、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等政策,以及南水北调工程,都从不同方面涉及到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另外,直接涉及生态环境规划文件也较多,如《汉江综合整治规划工程(2011—2015)》、《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等。省市一级如《陕西省汉江综合整治规划》、《汉江综合整治规划工程(2011—20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等等。这些规划政策为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较好基础。在此前提下,一批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迅速开展,包括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及生态恢复工程、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低产林改造工程,等等。另外,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各种形式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汉江上游的安康市探索“飞地经济”模式,通过园区联合共建、产业集聚、集中治污的方式,在提高经济利润的同时降低污染消耗。再如,各地大力开展循环经济园区建设,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及再制造试点建设,部分城市结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在绿色低碳方面展开探索等。  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的《汉江干流梯级开发规划报告》,汉江流域共规划有16座大坝。这些大坝的修建将利于蓄水发电、抬高水位发展航运、防洪灌溉、水库养殖,但是其弊端,尤其是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不容忽视。由于沿江大坝的建设使汉江水体从自然流态转变为相对静止的湖泊状态,整个流域自然生态系统发生改变。大坝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包括水体纳污能力降低、污染由于无法扩散而反应加剧、鱼类无法回溯产卵、由于水位抬高导致回水区域内水体容积增加等。以襄阳崔家营大坝的建成对水体造成的影响为例,库区的年平均水位由2.96m提升到5.70m,年平均流速由0.83m/s下降到0.33m/s。仅从对污染物承载的水环境容量来看,据预测在丰水期,汉江襄阳市区段COD环境容量将从79590.1t降低至75767.2t;NH3-N的环境容量从932.0t降低至905.7t。由于生态环境是整体系统,且目前科学水平对自然的认知有限,由此而导致的连锁反应和深度破坏尚无法完全探知。  所谓生态旅游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注重环境保护,二是注重维护旅游地原住民的生活。相对来讲更加注重保护自然景观,不以过度消费地方旅游资源为代价,更不允许人为破坏自然和人文景观。纯正的生态旅游是不追求盈利的非商业行为,需要相关科研人员参与研究,制定合理的旅游开发方案,实现旅游、教育和环保的有效统一。  生态旅游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文化需求,生态旅游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使旅游者边游边学,培养情趣,陶冶情操。二是有助于实现旅游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生态旅游的核心指导思想,生态旅游在开发旅游的同时最注重为后代留下碧水蓝天。三是可以带动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作为旅游业的热点,生态旅游以每年接近20%的增长率在快速的发展,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生态旅游开发的较晚,主要依靠自然保护区和一些风景名胜区来发展。第一个有生态旅游性质的景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于1982年正式成立,可以认为是我国生态旅游的开端。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都在经营旅游业务,20多个景区的年旅游人次在10万人以上。  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二者相互依存,既互相促进,又彼此影响,总体来讲,生态旅游对环境保护工作还是能起到好的作用的。一是发展生态旅游能够让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更加重视保护优良的环境,因为环境越好,生态旅游才可能开展的越好,当地的社会经济才能发展的更好,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更快提高。二是而且通过旅游业提供的经费,能够更多的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经费严重不足,很难维持日常的保护工作,而旅游业提供的资金正好可以补充经费上的缺口。三是生态旅游相对减轻了旅游产业对自然界的破坏与影响,有利于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四是生态旅游景区的建设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需要对景区居民开展教育与动员,有利于提高景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应该看到,生态旅游对环境保护工作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些影响和破坏。一是在很多地方存在旅游资源的盲目与过度开发现象。很多地方政府和旅游从业人员光顾眼前利益,在没有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上马与开发所谓的生态旅游项目,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最典型的就是九寨沟景区,目前该景区的湖泊水位连年下降,很多呈现衰亡的趋势。二是很多配套设施破坏了自然风景区的原生态环境。现在有些景区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大量的人文景观和酒店等配套设施,由于先天性自然条件的限制,无法及时有效的处理污水、垃圾等污染物,给景区环境特别是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例如黄山景区,目前该景区后山已基本被酒店覆盖,基本失去了景观功能。三是管理缺位造成景区人为破坏。旅游的开发带来了大量的旅游者,而很多旅游者素质偏低,环保意识缺乏,而景区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制约手段,使得如留言刻字等不文明行为破坏了自然环境。再加上现行的黄金周制度使得很多景区存在集中的超负荷现象,更是使得景区环境雪上加霜。  生态旅游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就是无路可走。所以无论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参与者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正确的生态旅游意识,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宁可发展的速度慢一些,眼前的经济利益少一些,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浪费资源为平台来畸形推动生态旅游。同时要及时出台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以制度为抓手加强对生态旅游的管理,做到依法治理。特别是环境评价制度,要严格执行,对于不合格的生态旅游项目要实行一票否决。  生态旅游重在规划,要加强旅游开发前期的规划工作,要充分调研,了解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状况和风土人情,制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因素,要合理布局,有重点的逐级开发。要功能分区,不要一哄而上。  8、无污染旅游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除了记忆,什么都不要带走  54、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珍惜自然资源,共营生命绿色,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要大力倡导和树立绿色文明理念。将绿色文明当成是人与自然相和谐与共、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的文明。将这一文明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认知。从而自觉传播、实践人与自然和谐与共的绿色文明理念。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绿色是多么宝贵啊!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家园。就是要立足安康实际。安康地处秦头楚尾,是西北、华中和西南三个经济区的几何中心,汉江即是长江水系最大的支流,也是陕南安康人的母亲河,它孕育着安康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历史上曾誉为“黄金水道”。“九五”以来,我们始终把保护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保护汉江水质免受污染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和治理力度,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汉江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虽然坚持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定不移地走生态环境保护型之路。如今,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启动,大大推动汉江经济走廊的开发·安康作为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主要调水区,优质水源涵养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丹江口水库在我省境内汉江、丹江流域集流面积659万公顷,涉及汉中、安康、商洛、宝鸡4市的29个县区、298万人口。汉江全长1537公里,在我省就有600多公里;总流域面积9.52万平方公里,在我省达4万多平方公里半岛平台。安康不仅是调水区,而且是水源涵养区,同时也担负着保护水源地水质的重大责任。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区,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土地资源破坏,水源涵养能力降低,生态环境版权所有恶劣,泥沙下泄淤积河床、水库,使水利工程运行寿命和使用效率降低,丹江水质恶化,制约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留下了隐患。  随着安康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安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员社会人士履行义务、参与生态建设;架起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生态环境建设的桥梁;想方设法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生态环境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安康山多水多,山青水秀,山多植物种类多,水多工业利用价值大,山青水秀又处南北过渡带,孕育着宜人而鲜有的气侯资源。大可以“水”牵线搭桥,联结北京等五省市构建“同饮一江水,共建新生活”的新认识、新资源,立足资源优势,运作生态资本,把绿色价值转化为较高的经济附加值,以而赋予整个经济以新的活力和竞争力,获得更多的政策和财政的反哺,实现经济跨越势发展。安康气候宜人,以山为雄,以山抒情,以水为灵,以水表情,游者有所依,情有所寄,使生态旅游成为主体。 上一篇 : 半岛平台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两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下一篇 : 半岛平台保护环境保护地球宣传语 推荐资讯 2020-09-14工业废气处理方法有哪些? 2020-09-14电镀废气处理设备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2020-09-14有机废气处理设备的进阶“玩法” 2020-09-14氰化物废气用什么废气处理设备? 2020-09-14印刷厂废气处理净化设备该怎么选择? 2020-09-14印刷厂有机废气处理方案 友情链接: 百度 咨询热线: 400-123-4158 手机:13800185525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关于半岛平台 公司简介 企业文化 公司荣誉 半岛平台产品中心 土壤修复成套 垃圾焚烧炉排 污水处理 电气成套 非标钢结构系列 油泥处理设备 半岛平台新闻动态 行业资讯 公司动态 工程案例 土壤修复类 污水治理类 生活垃圾发电类 污泥处理类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半岛平台 Copyright © 2012-2023 半岛平台·(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半岛平台·(中国)官方网站 备案号:苏ICP备2021033311号-1 :( 非常遗憾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您的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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